(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永良吸食毒品后,在公共道路上以驾车任意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姚永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姚永良拒不听从民警指令,驾车撞向执行公务民警驾驶的警车,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姚永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姚永良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永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上述裁判已于2018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类合成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致幻等作用,吸食后会产生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此种情形下驾驶机动车极易肇事肇祸,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妨害公务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姚永良吸毒后不顾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驾车在市区任意冲撞,致2人受伤、多辆汽车受损、多名群众受到惊吓,还拒不听从民警指令,驾车撞向执行公务民警驾驶的警车和辅警,暴力阻碍警察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姚永良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处了刑罚。
案例10
李建贩卖毒品案
对取证瑕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依法采纳相关证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建,男,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务工人员。2013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
2017年4月5日、7日,被告人李建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吸毒人员林某某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后,在福建省霞浦县一小区先后两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各1包,收取毒资250元。同月8日12时许,李建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欲再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李建身上查获2小包甲基苯丙胺,重1.59克,从李建住处卧室床头柜的抽屉内查获10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重约28.07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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