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7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 实习生 陈凤)醉酒的刘杰私自开走了老板的面包车,发生车祸。责任谁来担?今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李云在长沙县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刘杰是该公司的搬运工。因业务需要,李云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并为该车在B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2018年10月21日,李云将面包车停在仓库外的空地上,没有拔车钥匙。李云解释说:“因为经常要出车,所以钥匙放在车上了。”
当晚,刘杰在宿舍与同事喝了酒,朋友来电约他出去玩。刘杰说:“我赶着去雨花区见朋友,手机没电不能打车,看到面包车钥匙在车上。”他明知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私自将面包车开走。
几分钟后,当刘杰驾驶面包车沿长沙县黄花镇黄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时,与史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面包车负全责。
史某的小车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经审核确认,史某车辆的损失为1.5万元。A保险公司支付了该笔修理费用。之后,A保险公司与史某签订商业险权益转让书,史某同意将已取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A保险公司认为,刘杰作为侵权者,应当负责;李云作为车辆所有者,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负责;B保险公司应当担责。A保险公司遂将刘杰、李云、B保险公司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赔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杰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造成小车损失,被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B保险公司应担责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刘杰未经车辆所有人允许,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云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前,该车停放于开放的场地上,且车钥匙留于车上并未拔出,客观上他人可以较为轻易地开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李云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保管未尽到必要的责任,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刘杰承担原告损失的80%即12000元,被告李云承担原告损失的20%即300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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