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宜昌纵横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夷陵区分公司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另由宜昌纵横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夷陵区分公司负责人提供的,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签订的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7日旅游合同19份,经执法人员检查,旅游合同都存在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旅行社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九:宜昌运通铁旅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不完整,给予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5月11日,夷陵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太平溪镇宜昌运通铁旅假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点高峡大道66号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旅行社无开展经营活动必要的办公设施,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合作协议和旅游合同。5月19日由宜昌运通铁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一潘某提供了相关合作协议和旅游合同,经检查,部分签订的旅游合同存在无签约地点、无出发时间、行程不清晰、是否含购物等内容不完整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了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十:湖北荆楚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平溪分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被处罚款30000元,责令立即改正
5月上旬以来,夷陵区市场监管局抽调8名执法人员组建专班,对湖北荆楚世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太平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商业贿赂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全体专班成员的共同努力,历时一个月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多名三峡坝区周边无证旅游从业人员,向游客提供景区带路、导游等服务。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当事人在代理高峡平湖游船旅游产品经营活动中,以现金方式给予无证旅游从业人员回扣,吸引其带领游客到当事人处消费,争取交易机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夷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一:郑某,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罚款30000元
郑某,家住乐天溪镇唐家坝村,2019年5月21日11时25分,当事人郑某驾驶鄂EVQ289(蓝)小型面包车在乐天溪镇八户店村,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夷陵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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